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省政府对《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以省政府[2007]第1号令予以公布。按照该办法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考试,并对经审查合格具备执法资格的10285名执法人员发放了新型行政执法证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只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效,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无效。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同时在《廊坊日报》声明作废。
二、新型行政执法证件为黑色皮夹式IC卡。IC卡正面左上方印有红色国徽,左下方印有执法人员红底照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正上方标有黑色“行政执法证”中英文字样,并依次列明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执法证号及发证日期等信息,正下方红色标底印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字样;IC卡背面印有执法证件持证须知。
三、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启用新证,旧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