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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处理、整改阶段(2008年3月26日-3月31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排除阻力,敢于执法,对于个案主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的规定严肃处理,该动工的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依照程序收取闲置费,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整改,彻底解决土地闲置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政策措施

  专项治理的范围:在市辖区范围内2007年3月1日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

  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的规定,对闲置土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治理:

  (一)对因用地单位资金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供应土地。

  (二)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超过期限不能开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或无力完成拆迁安置造成土地闲置的,撤销其立项及规划审批文件,收回项目开发权,重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四)对因城建、规划手续不完善,动工开发延迟,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

  (五)对因政府行为或开工建设前期公共条件不具备而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予以协调解决,为动工建设创造条件。障碍消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开工,用地单位无力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对因抵押贷款数额巨大,法院重复查封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依法办事,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有闲置土地问题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建设用地跟踪检查机制,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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