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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暨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今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各县、市国土部门要按照统筹等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保障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要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管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农民,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能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严禁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村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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