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暨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4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全面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行为。要结合中组部、中宣部、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切实加强各级干部群众,特别是乡(镇)村干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学习和把握,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突破和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管理,村庄集镇规划未制定或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和依法组织编制。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规模和用途的控制作用。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严格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