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支持顺昌县做大做强水泥产业。顺昌县要全力支持福建炼石水泥8号窑建设,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矿山采矿权转让、项目的征地补偿拆迁、电力供应、矿石运输等相关事项,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要积极配合福建炼石水泥,做好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10号窑)的立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三)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各有关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四)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列入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下达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企业,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实行差别电价。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资金。对于到淘汰关闭期限未关闭的企业,由市经贸委通知电业部门停止供电。
(五)取消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列入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的,生产许可证年限到期后不再换发新生产许可证;列入淘汰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不论是否列入淘汰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申请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认真做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超标排放,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治理,必要时责令关闭。
(七)提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抓紧修订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同步建设低温余热发电。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补燃发电。要认真落实鼓励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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