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南政综〔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1995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而设立的,1998年《
价格法》和《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后得到进一步规范。多年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发展我市副食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副食品生产已呈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态势,副食品产销基本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重要商品如化肥、成品油、煤、液化气等市场价格时有波动,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市场价格调控,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精神和福建省物价局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作如下通知:
一、更换“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名称
为加强政府对市场商品价格的调控力度,根据《
价格法》第
二十七条、《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更名为“价格调节基金”。
二、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更名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造成生产者、经营者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