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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6月30日)

  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镀(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及酸洗表面处理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6月30日前予以关闭取缔:(1)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电镀;(2)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3)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无污染治理设施;(5)未经环保审批;(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7)污染物基本不能达标排放(连续2次都不能达标的视为基本不达标)。

  关闭取缔工作要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关闭取缔电镀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必须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工作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深化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8月31日)

  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的电镀企业,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深化整治,并通过环保验收;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1.完善电镀污水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对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3.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4.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系统联网。

  5.电镀污泥必须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6.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2008年9月15日前,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将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2008年9月16-3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地电镀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责任分工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全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处理相关整顿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电镀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吊销关闭取缔电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强化对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电镀行业生产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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