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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5.6 治安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和控制,依法及时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和起哄闹事的犯罪行为。

6.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决定。

  6.2 后期处置

  6.2.1 市供水应急办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应急工作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应向市供水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情况等。

  (2)指挥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供水设施:指取水、净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 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2 管理与更新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评,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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