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报告程序
(1)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向市供水应急办报告。市供水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2)发生供水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⑤事故的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⑥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的有关事项;
⑧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⑨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重特大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水应急办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特大、重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指挥部直接指挥;较大事故应急工作由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较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和供水企业负责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4.3.2 供水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告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3 市供水应急办接到供水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接报后,根据事故级别及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一次会议,视情况决定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