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江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2.《镇江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农林局负责起草;
3.《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
4.《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5.《镇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7.《镇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8.《镇江市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9.《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10.《
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1.《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2.《镇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3.《镇江市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4.《镇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5.《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市拆迁办负责起草;
16.《镇江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
三、有关要求
1.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见、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要不断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加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