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100%依法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台帐齐全、规范;

  5.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有效果;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队伍、装备、经费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建立健全岗位安全应急卡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许可程序;

  9.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申报、评估和监控;

  10.在各种检查中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年末无未整改结束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在评选年度中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11.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

  12.在评选年度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其他有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六条 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本着科学、务实、公平、规范的原则,经申报、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 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企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诚信企业的复评工作,复评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