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委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我市企业安全诚信建设的整体水平,培育、评选、表彰、示范一批安全信誉良好、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范围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三条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包括“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诚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积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措施、能力、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综合体现。
安全诚信企业是指安全经营状况良好,安全发展理念较强,安全文化丰富,安全标准化达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选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一般及其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取得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良好安全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主动向职工、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评选年度未发生违反承诺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