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要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分流原有事业编制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应严格按照粤府办〔2002〕69号文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投入,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推广人员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对未按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或用工手续的自养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益性试验示范推广和检测设施,改善技术装备。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发展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尤其要发展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组织,实行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强化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六、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十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设备更新、推广项目支持等工作。省农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编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把经审批的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