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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四)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农业特色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合理调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局,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同一行业技术推广单位改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综合设置方式。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构,为乡镇公益类事业单位。

  2.派驻设置方式。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站所归县(市、区)管理,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统一管理。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的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列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六)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和森林资源状况、林业生态区位重要程度、交通条件、生产水平、主导产业、农业机械种类和保有量、行业建设任务轻重程度、服务指导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三、切实加强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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