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头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为每个单位5-30万元。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10-50万元。
专利奖资助额为每项奖励5-20万元。可以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者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