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6日 海府[2008]2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