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配合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四)参与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落实拼盘项目中市级财政投资外的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进度。
(六)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确认。
第六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市级公益性项目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法人,按“交钥匙工程”的要求,负责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其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