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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府[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修改为:“《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三、在第三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一句:“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四、将第四条第(三)项调整为第四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或市级专利奖项。”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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