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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5、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为其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登记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二、劳动合同变更

  6、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二十天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7、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的,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新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续订

  8、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接到通知七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9、续订的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终止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双方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1、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则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劳动合同终止日超过三个月职工还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12、因本办法第11条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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