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10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
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制定如下办法:
一、劳动合同订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查看劳动者身份证、失业证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需要时还可查看劳动者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和说明;劳动者也可查看企业营业执照,询问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情况。
2、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时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承诺,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
4、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