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实验室须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区县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百日”期间,市卫生局将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实验室奥运期间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由区县卫生局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事件危险性分析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库的保藏机构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储备与风险水平相应、充足的洁净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并配备其他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高压灭菌器、喷溅罩、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
第十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