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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因疫情需要,需在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车辆须提前上报市卫生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奥运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加强并切实落实奥运期间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建立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活动和菌(毒)种保藏和实验室人员情况“日报告”制度。奥运会“百日”期间,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要每日向北京市卫生局上报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使用、销毁等动态情况、BSL-3实验室实验活动情况及实验室人员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并由区县卫生局立即向市卫生局及当地区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涉恐事件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立即向市及区县卫生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实验室涉恐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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