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卫生局将针对奥运会“百日”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文件,操作技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实验室信息保密等。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全市培训的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奥运会“百日”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会同安全保卫、人事、党团组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奥运会“百日”期间的生物安全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2008年3月底前,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务必使全体人员提高认识,以做好奥运会保障工作的总要求,认真履行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 菌(毒)种的保藏和运输
第十六条 2008年7月1日前,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内保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清点,在专库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七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各实验室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