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咨询机构,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生物安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领导小组生物安全的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负责针对现场紧急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负责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 各区县要成立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和实验室涉恐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逐级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实验活动管理
第十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要按照“一类停、二类限、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在此期间,凡在北京地区进行的涉及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
《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北京市卫生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