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奥运期间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的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监测、诊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违规操作,发生病原微生物意外泄漏造成人员暴露、环境污染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以下简称“涉恐事件”)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以蓄意破坏实验室设施、利用实验室菌(毒)种设施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手段,存在以达到引起社会恐慌、威胁社会安全与安定为目的的可能,对人员、财产、生态环境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奥运期间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是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
办公室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职责是定期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调查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组织进行全市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的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