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加强奥运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保障奥运会生物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科教处 司雪峰
联系电话:83970726 83560339(FAX)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运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