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甘南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41号)
甘南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受西藏拉萨“3·14”事件影响,我省甘南州部分县市遭受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破坏,给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尽快恢复甘南州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此次事件中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及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受损的增值税个人经营者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的,充分考虑受损因素重新核定销售额。
3.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甘南州辖区内运输公司的班线客车减半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2.对新登记注册的、补办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私营企业免收工本费和变更费。
3.对受损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验照费、换照费和变更登记费。
4.免收受损商户补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对受损商户减免食品及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许可评审费、培训费。
上述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一)在甘南州工商部门注册的受损商户,事件之前在州内银行有生产经营资金贷款、且贷款余额部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省财政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州内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省财政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三、受损商户社会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