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好准入关口,确保新建项目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企业,停止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区域性污染污染严重的地区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民和县城地区不予审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新扩、改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用地或核发采矿许可证,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环保验收关。对不履行“三同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对试生产的要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对不能同步运行的,要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逐步建立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对未审批就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没验收就投产,以及违规审批、越级审批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
(五)加强综合整治,逐步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加快县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六县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商业贸易、五金加工、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噪声污染,创建噪声达标区。加强县城绿化工作,到2010年县城建城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步伐,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覆盖区,坚决淘汰零星燃煤锅炉。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
(六)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早启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积极推进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用地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安全。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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