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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在我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经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我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在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举行。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地区农业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扶贫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邮政局、畜牧局、林业局、科技局、供销社、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海东分行、农业银行海东分行等17个单位联合组成。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区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按照职能提出我区农业产业化的重大政策建议;

  (三)协调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申报、审核、监测我区的国家、省级和地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五)指导各县开展农业产业化工作;

  (六)具体办理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联席会议的召集

  联席会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领导作为成员出席联席会议,并指派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若有变动,由变动单位书面函告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

  1.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要求办理的重要事项;

  2.地委、行署交办的重要事项;

  3.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经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同意,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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