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定通过的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予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并公布的地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已取得地区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跟踪访效,实行年度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条 地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地有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参与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和监测管理外,还要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1.向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的情况;
2.承担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安排的调查研究、基地与项目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招商引资、典型材料的报送等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完成;
3.接受并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监测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和规范信息统计工作。
1.各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各龙头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对统计范围、统计内容及统计指标要认真把握,准确填报。主要负责人要对信息统计数据严格审查把关。
2.注重对农业产业化信息统计资料分析。地、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有数据、有分析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
3.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填报统计信息表格。
地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每年1月5日前向所在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地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全年情况汇总表》。各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10日之前向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实行监测评价制度。
1.对地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二年的第三季度为监测评价时间,特殊情况随时开展监测评价。
2.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①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生产情况,财务(收益)情况,企业资信情况等;②企业工作情况:包括产业化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基地(基础)建设、带动农户的情况;科技研发、产品相关认证认定的情况;③企业变更情况:包括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主营产品变更,经营地点变更等;④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情况以及信息统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