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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7.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8.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外向型特色明显,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9.加工型企业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和其他相关认证。

  10.申报企业的所在地已经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1)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主营辖区内名、特、优农产品,能够迅速做强做大的企业;(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的产业形成的企业;(3)能够在新农村建设中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上项目或引资项目,所兴建的生产、加工、销售、储藏等能够带动基地或农户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

  2.填写《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3.按照第四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农业、工商、税务、环保、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地区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企业直接向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4.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议,提出意见报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

  2、地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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