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7年4月25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和《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东地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涉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地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属于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其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正常运行在一年以上。
2.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一般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一般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在5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一般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在2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5.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6.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或吸纳一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或联结的种植基地面积500亩以上,畜禽养殖规模牛500头、羊1000只、猪1000头、家禽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特种养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