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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五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方面优先保证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家庭。
  六是教育部门协调盟内初、高中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对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入学优先录取,并适当减免学杂费,“两免一补”优先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城镇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
  七是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各项保健服务,普及婚前检查,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实行优先优惠,在医疗服务中适当减免医疗费和挂号费。
  八是群团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部门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高育龄妇女素质和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九是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要在信贷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率先致富。
  十是财政部门要积极保证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期足额到位的同时,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双女结扎户奖励金列入预算,按比例按时足额到位。
  十一是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制定和出台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搞好调查摸底、资格认定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沟通情况、传递信息、推广经验。
  (三)救助政策。
  盟、旗县市两级要建立“生育关怀公益基金”。“生育关怀公益基金”要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抚养费列支、动员社会捐助等方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疾病、残疾、死亡和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进行救助,解决其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四)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探索和逐步建立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平安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计划生育干部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用保险制度化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风险,用政策和制度引导育龄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从而推动和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地要把新时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制定和落实中,融入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各项重大举措中,坚持农村牧区最低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使计划生育家庭应享有的各种利益和优先优惠政策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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