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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
  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落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制度。
  监察机关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本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健全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定期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和监察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进一步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促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目前,我盟尚有一些地区监察局长未能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及时了解大局,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双派驻”的部门,务必于2007年上半年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部门行政会议的制度。
  (六)建立健全各级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
  完善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提请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配合的制度。
  (七)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联络、参谋、咨询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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