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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兴署字〔2007〕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124号),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积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盟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行政监察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监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自1993年全盟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监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监察机关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盟行政监察工作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高、监察机关自身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全盟行政监察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当前,我盟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促进盟委、行署各项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机关作风,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保障全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提高政府施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监督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为全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监察职能,创新监察手段,拓展监察领域,努力把行政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全面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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