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设计规范按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在工程验收、评优和文明工地评比时,将工程是否按照要求使用了预拌砂浆作为标准之一,不按规定使用的不予验收备案,取消评比资格。
七、凡砂浆“禁现”实施之日前已开工或虽未开工但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调整合同,并在2008年9月31日前按使用预拌砂浆全部整改完毕。
八、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于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核定其预拌砂浆使用计划。
九、市发改委要会同建设局、环保局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现场搅拌的、施工场地噪音及扬尘不达标的,依照《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责令其停工改正,并予以处罚。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重大意义和强制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企业予以曝光。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87011875)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