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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石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2097号)和《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现将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具备规定的规模、设备、技术、实验条件和人员管理条件,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程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监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对于达到规定利废比例的,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五、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和交通规费减征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同时严格查处向“禁现”范围内工地运送水泥、砂石的货运车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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