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河道清淤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清淤任务落实到镇、村。其中,县(市、区)级河道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并落实清淤资金;镇级河道由镇组织实施;村级河道由村组织实施。镇村河道清淤资金以镇村为主进行筹措,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注重质量。河道清淤要取得实效,必须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要以“水底清淤、水中清障、水面保洁和保证河道完整性”为主要内容,以“恢复河道功能,确保河道在枯水期能引水、在汛期有足够的过水断面”为目标,落实好各项工程措施。要根据不同河道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建设单位,明确清淤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四)加强水土保持。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不申报或不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强化资金筹措。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主体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投劳参与河道清淤,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1.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河道清淤整治专项资金。
2.按规定足额专项收取的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除上缴省15%、市集中30%用于治太工程外,其余的55%主要用于河道清淤。
3.把农村河道清淤列入建设现代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并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河道清淤。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概算,并由发展改革委(局)负责把关。民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备案制开发建设项目,其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时负责把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各类备案制开发建设项目应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河道清淤整治。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和市外资金用于河道清淤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