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贷款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出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旗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建立担保基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创业贷款额度。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或互助性的担保机构,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关系。
(十一)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利用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在国内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十二)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政策的落实力度。
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盟、旗县市政府应统一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缴纳税费的标准,应视投资额度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取得土地权益,不得违法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应依法予以补偿。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发展农、牧、林、渔业项目的,承包期可延长至50年,50年内享有继承权、转让权和租赁权。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发关系,加大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联合。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或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中小企业、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租赁承包经营国有科研机构,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流和对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地方设立的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十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兴办境外企业或经营机构。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兴办境外企业,增加产品出口,争取更多企业尽早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吸收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五)加大对群众自主投资创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