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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迎庆工作,各旗县市要对本地区在自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治理和恢复要求,认真履行“三同时”制度。对不履行环评要求,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盟内交通干线两侧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或搬迁等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盟里已成立了全盟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并制定具体办法,解决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改委、经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旗县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实施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的要求,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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