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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五、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市长接待日”实施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实行公开挂牌接访,接待日向媒体开放;“市长接待日”的接访情况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信访局配合市新闻办,报经接访市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公开报道,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接访制度。市政府领导根据安排轮流接访。群众在“市长接待日”的来访,先由市信访局根据来访群众到达时间依序进行登记、排号,然后由市信访局和相关责任单位依序预接访,然后筛选出热点、难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访问题,提请市政府领导接待。由于时间原因,当次“市长接待日”不能接待的,在下一次的“市长接待日”优先依序安排接访。未经预接访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予接待。

  (三)接谈制度。按来访顺序由接访市领导听取来访人陈述信访事项后,依据情况作出解答并作批示安排。对无政策、法律依据或要求过高的诉求,明确告知信访人,劝其停访息诉。

  (四)批示办理制度。市领导在“市长接待日”接访后作出批示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必须在60日内或按市领导批示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信访局。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办结前需每月将办理进展情况报市信访局并告知信访人。

  (五)协调制度。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由接待的市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批示、指示,由相关单位牵头进行协调处理。经协调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六)督办、结案、考核制度。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立案交办、督办。各责任单位办理完毕后,经市信访局审核符合结案标准的,由市信访局汇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向接待市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结案。办结的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各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七)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市长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事项。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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