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日”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更好地反映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进一步转变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接待领导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接待。
接待的市长或副市长对应联系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共同配合接访。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接访。
三、接待日时间、地点
(一)时间:自2008年3月起,每月20日为“市长接待日”。接待日工作时间按照市级机关作息时间。
(二)地点:昆明市体育馆“市长接待室”。
四、受理范围
属昆明市人民政府管辖,且符合《
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