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兴安盟2007年两个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筹资建设方案的批复
(兴署字〔2007〕51号)
兴安盟城市发展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兴安盟2007年两个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筹资建设方案的请示》(兴城投字〔2007〕19号)已收悉。经盟行署研究决定,该项目按融资代建模式由你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授予你公司融资建设该项目的特许权,并按拟定筹资建设方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盟行署安排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按协议约定的回购基价和融资费用及期限支付回购款。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此“融资代建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用于银行融资质押担保,在盟财政局进行质押登记。按项目资本金匹配需要,当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时,或项目投资超出批复概算,则由盟行署安排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补足,保证项目按期建成。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招投标、监理等制度要求进行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如期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