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提高主城建成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为基本封停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打下基础。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2.主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开凿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在城市公共供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封停地下水井。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四区政府、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昆明通用水务有限公司
3.调整地热水、矿泉水税费标准,促进地热水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
完成时间:2008年6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及鼓励政策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全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三)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再生水的利用。由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一是对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含回用水管网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其中:对单位(含企业)建设的给予单位30%以内补助、对产权分散的无主管部门的住宅小区建设的给予投资主体40%以内补助(经营性投资除外);二是对在住宅小区和单位内建设并正常使用的非经营性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回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相应水质标准和计量设施完善的基础上,按实际回用水量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0.7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回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