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分配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经居委会(社区)、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调查、审核。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困难家庭的核定标准
(1)连续六个月以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3)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
(4) 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中心城区城镇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2)有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其中家庭成员至少1人户籍年限3年以上;
(3)无房或现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应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第八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条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发改委、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规划处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各自的有关工作。市房管局要设立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