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部分启动盟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应急响应
1、各旗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旗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加强对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五)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盟行署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