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电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法人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此项工作是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风电项目的依据。
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风电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