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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风能资源配置。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盟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十一条 凡在阿盟行政区域内立塔测风的国内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测风时间超过二年的,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逐级上报后方可建立。不得私自立塔测风。
  第十二条 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守环保、气象、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阿盟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探测和测风资料提供、使用、汇交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测风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后,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核后的测风资料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区风能资源数据库,作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依据,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测风数据不得作为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和个人已进行风能资源测量取得的测风数据,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进行风能资源测量取得的测风数据拒不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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