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7〕85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勘查测量、风电发展规划、风能资源详查、项目开发利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盟、旗两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全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由气象部门依法对风能资源勘查测量管理、监督和查处。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电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为保证我盟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我盟风电产业发展需要的风电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全盟风电发展规划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经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风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 我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风电项目法人根据风电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工作,详查成果应作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