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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6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省政府确定,自2008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个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每年年底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的得分情况,直接纳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中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总分值中。
  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的11月底报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在各设区市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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